表彰奖励

表彰奖励(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)


(一)表彰

1.组织拍摄模范人物先进事迹短片,展现模范人物风采。


2.召开表彰大会,向表彰对象颁发荣誉证书,现场奖励1万元奖金。


(二)落实待遇

凡受到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,除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外,并享受以下待遇:

1.工资增长

(1)先进模范人物系集团中级管理人员、子公司班子成员的,每月增加1000元奖励工资;系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的,每月增加800元奖励工资;系一般员工的,每月增加500元奖励工资。对先进模范人物增加工资,由先进模范人物所在单位办理,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和党群政工部备案。


(2)先进模范人物增加工资后,其享受的薪酬待遇(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)按所在单位相关办法执行,增加的工资作为保留工资每月计发,享受期为2年。


(3)先进模范人物增加工资所需的工资总额指标,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单项下达。


(4)先进模范人物增加工资的数额,均计入本人社保、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。


2.疗养

(1)先进模范人物由集团统一组织一次休假疗养,休假疗养时间7天,费用(含吃、住、行等)为省外1万元内,省内0.6万元内,休假疗养费用由集团承担。如先进模范人物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参加统一疗养,可以在一年内自行安排时间疗养,凭票按省内标准在集团报销。


(2)先进模范人物参加休假疗养期间,按工作日计算,不计入年休假期。


3.奖励执行时间

先进模范人物在受表彰的次月起,由先进模范人物所在单位落实奖励工资的增加,疗养由集团统一组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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